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我国高科技产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奖励在高科技领域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倡导创新、鼓励探索的方针。
第四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相关组织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六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分为:特别创新奖和创新奖两类。
特别创新奖授予在高科技产业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创新奖授予在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接受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报送和推荐的材料。
第八条 推荐单位和资深专家限额推荐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及相关业绩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组织。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二级评审制:初评和终评。初评和终评结果均在相关的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每年评审并授奖一次。授奖总数为20项,其中特别创新奖2项(集体和个人各1项),创新奖18项(集体和个人各9项)。
第十二条 特别创新奖奖金每项为人民币10万元;创新奖奖金为每项人民币3万元。
第十三条 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确认并由联合设奖单位颁发证书、奖金。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的,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科技部准予“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登记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夏高科技产业创新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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